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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簡介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人數 2人 2人 2人或2人以上
性別 直系親屬與部份旁系親屬為禁婚親,不得結婚。(未修正既有法律規定) 直系親屬相互間不得締結,婚姻與伴侶不可並存,僅能擇一。 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之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
成立基礎 與現行婚姻無異 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章、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財產制 如未另行約定,採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未令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如有需要,得自行締約
繼承權 可協商繼承權之有無,及繼承之順位。 無法定繼承權,得依遺囑、遺贈安排。
姻親
性忠貞義務 有通姦罪,可請求民事賠償 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
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子女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解消方式 不得單方解消(依現行法,解消方式為兩願離婚,或具備法定離婚事由,由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得單方解消(關係解消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人需協商監護、探視等安排) 得單方由家分離

「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常見問題及回應

婚姻平權

如果同性可以結婚,我不知道該怎麼寫族譜。

一男一女不會困擾寫族譜這件事,但是兩男或兩女的時候就不知道怎麼寫族譜了。為什麼會有這種差異?因為族譜對待男性和女性的方式並不平等,而同性婚姻的來臨,把這樣的落差彰顯出來。我們應該改變性別不平等的族譜撰寫方式,而不是為了寫族譜而拒絕同性婚姻。

婚姻平權

和異性戀愛成家,才是理想的人生進展,同性戀愛不值得追求。政府不應該鼓勵這樣的人生計畫,所以不該讓同性婚姻合法。

首先,我們可能很難說明為什麼某些人對人生的理解才是對的。再來,我們也不可能基於這種理由拿掉公民進入他們所相信的理想人生的機會。想想看,對於一個虔誠的佛教徒來說,信上帝的人生可能不值得過,但這並不代表他有權要求政府取消基督教信徒成立宗教法人、獲得法律優惠的權利。

婚姻平權

同志不該成家。就算他們成家,也不能有收養小孩的權利。因為現今社會氛圍尚未完全接受同志,同志的小孩在成長過程當中很可能會遭受霸凌和歧視。

小孩遭受歧視的原因,不只是「開放同志收養小孩」,也同時是「不友善的社會氛圍」。在理想的狀況下,同志有權收養小孩,但是就算在理想狀況下,我們也無權維護對某族群不友善的社會氛圍。換句話說,應該改變的是社會氛圍,而不是同志的收養權。改變社會氛圍的第一步,就是政府以法律宣示同志被視為能夠養育小孩的正常人。

再者,以小孩會遭受歧視為由延後同志獲得應有權利的時限,似乎是在變相鼓勵歧視同志的人,讓他們得以藉由歧視同志來阻止同志獲得法律權利。我們不能讓國家的政策變遷落入如此悲哀的循環。

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違反宗教教義。

宗教教義只能約束教徒,不能約束不信教的人,不然後果會非常嚴重。想想看,如果有個宗教宣稱說,根據他們的教義,基督徒都不能結婚,那我們是否應該以此為由剝奪基督徒成婚的權利?

婚姻平權

同性雙親收養小孩會導致小孩的價值觀出現偏差。

  1. 什麼樣的人收養小孩會導致小孩有價值偏差?這需要經驗證據、統計資料佐證,不是說說就算了的。
  2. 什麼樣的「價值偏差」算是有道德瑕疵,並且需要政府介入,也必須被界定。只要不傷害到他人,現代社會裡的成員有選擇自己價值觀的權利。不能因為別人對性的看法和自己不同,就認為他需要被矯正,或者政府應該阻止他教壞他的小孩。
  3. 現況下,政府也並沒有僅因為家長的價值觀特異而剝奪扶養權的案例。
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不正常。

同性戀、異性戀都是正常的性傾向,沒有高下之別。婚姻權是基本公民權,因為性傾向因素而剝奪同性伴侶結婚資格,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一種歧視。

婚姻平權

同性婚姻違反了一夫一妻的華人傳統。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生活中「一夫一妻制」的原則被嚴格遵守——一個男子不會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妻,但是男子可以納妾,所以中國古代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形式。因此,事實上古代只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1930年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因此,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事實上並不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傳統社會有許多習俗事實上已經與時俱進,受到修改。例如纏足的陋習。這些習慣修改以後,真的造成社會的大變動嗎?事實上沒有。如果同性戀可以結婚是世界的趨勢,我們沒有必要死守著傳統文化價值不放。畢竟,同性戀是否結婚,對一般人的生活影響並不大。

伴侶制度

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不像婚姻雙方那樣有姻親關係,這讓我兒子和他伴侶的小孩,不用叫我「阿公(阿嬤)」,破壞倫理關係。

我叫我阿公為「阿公」,是因為他是我爸的老爸而且我愛他,而不是因為法律規定我們有血親關係所以才愛他。家庭內部細緻的倫理關係本來就不該依靠法律維持。如果你的孫子拒絕叫你「阿公」,你該做的似乎是好好處理你們之間的家務事問題,而不是上法院告他。

再者,如果你真的很希望和孫子有血親或姻親關係,你應該說服你的小孩選擇婚姻而非伴侶關係,就像現在許多長輩說服自己的小孩選擇婚姻而非單身一樣。世代之間意見不同的問題,不能歸咎於法律制度。

伴侶制度

伴侶關係單方面就可以解約,缺乏對關係的承諾和責任。

這跟那些抱怨伴侶關係不需負性忠貞義務的抱怨類似。如果你希望進入無法單方面解約的關係,在多元成家法案底下依然有婚姻關係可以選。

伴侶制度

我想要性忠貞義務,我不想要單方面就可以解約,但是我的情人不願意和我結婚,他只願意和我締結伴侶關係。我要怎麼辦?

想辦法說服他。你遇到的處境是你們兩人之間的問題,不是法律制度的問題。你如果希望法律不提供伴侶選項,只保留婚姻選項,這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法律為什麼要在意你的感受多於在意你情人的感受?再說若沒有伴侶選項,他也不見得就會選擇和你步入婚姻。

詳細說明:http://cja.tw/4256/

伴侶制度

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其餘姻親在多元成家法案下都可以登記成為伴侶,這是否有亂倫的可能?

不登記成為伴侶也有亂倫的可能。就算我們假設亂倫應該被避免,反方必須舉證說,開放登記伴侶的選項之後,會導致亂倫的機會變大。不能用想像力來論證。 目前,伴侶仍受刑法230條血親性交罪規範。

伴侶制度

伴侶關係不以性忠貞義務為基礎,這使得外遇和小三合法化。

在現況下,除了婚姻之外的關係,都沒有性忠貞義務,多元成家法案並沒有改變這個現況。

想要被性忠貞義務約束的情侶,在多元成家法案通過後,也依然有婚姻選項可以選。

伴侶之間也可以民事契約約定守貞。

伴侶制度

伴侶關係不以性忠貞義務為基礎,這使得小孩不見得和伴侶雙方都有血緣關係,孩童權益不受到保障。

如果孩童權益必須建立在血緣關係上,我們應該禁止攜帶小孩再婚以及收養。反方是否願意接受此結果?

伴侶制度

伴侶制度是規避婚姻的責任,但是要婚姻的效果

婚姻的核心責任其實是彼此愛護、尊重與瞭解。但現行婚姻如果一方不履行上述責任,他方不僅無可奈何,甚至無法單純以此為由訴請離婚。伴侶制可採單方解消,一方如果不好好對待他方,他方即可分手,這才是用制度鼓勵人們履行彼此照顧、尊重與瞭解的責任。

家屬制度

多人家屬關係,只要求同居事實,不要求血緣或姻親,這有促進多P、性混亂之虞。

如果我們懷疑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家會多P,似乎也會有一樣的理由去懷疑說,有血緣關係的人成家之後,不僅多P,還會亂倫。而我們當然不可能做這麼扯的懷疑,這代表這類懷疑只是想像力旺盛的結果。如果要多P,為什麼還要特地先成家再多P?再者,就算真的有一群多P的性愛夥伴想要彼此保有家屬關係的法律權力和義務,我們憑什麼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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