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懶人包

「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簡介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人數 2人 2人 2人或2人以上
性別 直系親屬與部份旁系親屬為禁婚親,不得結婚。(未修正既有法律規定) 直系親屬相互間不得締結,婚姻與伴侶不可並存,僅能擇一。 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之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
成立基礎 與現行婚姻無異 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章、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財產制 如未另行約定,採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未令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如有需要,得自行締約
繼承權 可協商繼承權之有無,及繼承之順位。 無法定繼承權,得依遺囑、遺贈安排。
姻親
性忠貞義務 有通姦罪,可請求民事賠償 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
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子女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解消方式 不得單方解消(依現行法,解消方式為兩願離婚,或具備法定離婚事由,由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得單方解消(關係解消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人需協商監護、探視等安排) 得單方由家分離

「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常見問題及回應

同性戀是罪嗎?

就算是非同志的教會,也不是每個教派、每間教會都認為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罪。每個神學教派對這個問題的認知並不一樣。台灣的神學主要仰賴「進口」,因為各教會都是透過外國傳教士傳入,當然也承襲了母宗派的神學觀點。只是,從神學研究到教會講台之間的距離,有時會有不小的年代差距,神學的變革,要變成教會的實行,需要漫長時間。

大致上說,目前基本教義派和多數靈恩派堅信同性戀是罪,但福音派則顯得寬容很多,甚至認為那只是聖經在翻譯與解讀過程中所形成的錯誤印象。福音派甚至發展出了同志神學領域。只是台灣的某些教會宗派,儘管其母宗派在國外發源地被歸為福音派,但福音派後來的神學進程,幾乎沒有離開過神學院的研究課程,教會講台上,牧師所傳講的,仍是數十年前的解經觀點,也就是如今只剩下基要派在擁護的解經觀。

建議信徒在思考同性戀是不是罪的時候,能自己閱讀相關經文的前後完整段落,並且參考各自宗派的神學院,對此議題的意見,不要把「牧師說」當成理所當然。信仰是每個人自身的責任,每位信徒都要各自與主交帳。

如果我相信同性戀是罪,就應該反對同性婚姻。

誰說一個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的人,就必須要反對同性婚姻?這樣的思考,犯了以下兩個錯誤:

  1. 『上帝國』並不是『地上國』
  2. 不能把『罪人』與『罪』混淆在一起

基督徒必須記得,『地上國』並不是『上帝國』,不能以聖經對信徒的規範,或者教會該遵守的教義,硬套在『地上國』的人身上。再者,就算在信仰面前,人人都是罪人,你我並沒有優越到哪裡去,你我這些異性戀罪人擁有的世俗權利,同性戀何以不能擁有?既然同性婚姻是『地上國』的平權問題,基督徒有什麼權力反對呢?

基督徒不能憑信仰參與社會議題嗎?

基督徒並不是不能參與公共議題,基督徒當然也可以以信仰觀參與政治。只是,基督徒不能夠拿只在自己宗教中有效的理由來贊成或反對公共議題。請找出可以用一般性的學理和常識來說服社會大眾的立論點,而不是用經不起考證和檢驗的論點、被某些有心人士變造過的證據,片面不全的數據、誇大的推論,來與社會溝通。

認為同性戀是罪,和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立法之間,並不存在一個「必然」的關連性。如果伊斯蘭教徒推動修法,要求每個婦女出門都要蒙頭不合理,或是佛教徒推動修法禁絕殺生,以後全國都只能吃素是荒謬的,那麼為何基督徒可以拿信仰的價值觀來套在全國性的公共議題上呢?

而且,我們並不是宗教國家,基督徒只能以信仰價值勸誡世人,不能強迫他人遵守。

那我們就任憑這些同性戀繼續犯罪嗎?

同性戀是不是罪其實未有定論。但即便是,承上所說,基督徒要干涉世俗社會法律,也就是地上國的時候,需要拿出能說服社會大眾的正當學理,也需要有一致的標準。聖經中最大的誡命是什麼?是「除祂外不可有別神」,也就是說,最得罪神的,不是同性戀,而是拜偶象、信異教。如果基督徒這麼在乎罪,首先該主張的是修改憲法第七條。可是,我們在宗教信仰上尊重別人的選擇,覺得信仰想當然爾是自願的,立法強迫人不可以信別神,並不合理。為什麼這種「想當然爾」的邏輯,在同性婚姻或是多元成家的立法上,就失效了呢?如果「神的律法可以應用在所有人身上」,那基督徒更該主張關閉所有廟宇、道觀、佛堂、清真寺,禁止雕刻神明像、禁止祭祖、掃墓、過中元節。

如果你也願意維護拜偶像、信異教的佛教徒、道教徒、伊斯蘭教徒身為人的權利,那麼維護同性戀者身為『人』的權益就是應當的,和同性戀是不是聖經認定的罪沒有關係,就像我們同意保障異教徒生而為人的各種權益,不表示我們認同異教徒也可以得永生,或是要去認同異教的教義。這是兩回事。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以後教會不能拒絕為同性戀證婚,否則牧師會被告

台灣的婚姻採登記制,唯一有效力的證婚機關叫做「戶政事務所」,其它不論是哪種婚姻儀式,都只是招待各自家人親友的,當然不會有「牧師不願幫同性戀者證婚會被告」這種事發生。國外有非常罕見的例子,那是因為該國的婚儀同時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說作為公共服務的一部份,那麼牧師/神父就不能拒絕特定性傾向者,就像今天一個在戶證事務所工作的基督徒,不能拒絕幫一個統一教徒換發身份證,是一樣的道理。只要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有別的結婚途徑(別的教堂、政府機關)可以證婚,教會的拒絕,就並未剝奪同性戀者的人權。

可是同性戀結婚,和多元成家法案傷害了我的宗教自由。

您有讀清楚宗教自由是什麼嗎?憲法所保障的每一項基本權利,都必須彼此平衡,沒有哪一項權利至高無上。同性戀結婚哪裡礙到我們的宗教自由呢?就算多元成家法案通過了,你我還不是一樣去教會做禮拜、唱詩歌、聽牧師講道?除非今天政府說要消滅教會,否則信仰自由是不受危害的。

那教會可以繼續宣講或認為同性戀是罪嗎?

可以,那是教會的宗教信仰自由,發生在教會門內的教義問題,政府不管,外人也管不著。同樣,教會要以教義涉入社會事物,也要記得上面所述參與公共事務的原則。

多元成家法案會鼓勵下一代變成同性戀,或是性氾濫。

或許在同性婚姻合法前,我們不知道自己身邊的親人、朋友、同學甚至長輩其實是同志,他們並非因為性解放的觀念或是法案通過,才「變成」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陰陽人和無性慾者。他們本來就是,只是我們不知道。如今,有眾多可以被法律約束的關係供下一代選擇,基督徒應該高興才是,畢竟想要身體力行性氾濫的人,不會去選擇任何法案來限制自己自由的。

同性戀可能被信仰醫治。

既然你不能選擇當不當黑人,或當不當男人,何以認為同性戀一定就有「選擇權」?請到「一般觀點」懶人包複習相關的演化生物學和自然科學知識。何況,人是否能改變,是上帝的工作,我們怎麼能代上帝決定?基督徒該對上帝有信心,祂究竟是讓一個人以原本的樣貌來榮耀祂,還是改變一個人,都是祂的心意,要求同性戀者「矯治」,對其進行近似精神醫療的輔導行為,甚至在教會為其安排「醫病趕鬼」的禱告會,不僅在教義上難以讓所有基督徒同意,還觸犯精神醫療的相關法令。教會不可不慎。

同性戀與多元成家會損及教會的神聖性

教會的神聖性,是出於分享上帝的愛和恩典的資格,不會受到任何世俗法律或地上國的價值觀折損。

教會的神聖性,在於願意看見同性戀者的真實生命處境,與他們生活現實裡的需要,並以上帝的愛和恩典,去看待他們的不同,也就是即使相信同性性行為是罪,我們也該像對待任何人一樣,去對待同性戀者,去感受他們的痛苦,去分享耶穌的愛。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並不是神對家庭的命定和心意。

這個問題,與基督徒是否該支持同性戀者結婚的原則相同。即使這些法案很不幸的去「造福」到一些婚前試婚、同居或是腳踏多條船者,這都是世俗法律與地上國的事,不能以基督徒的道德觀去加以限制。更明確的說,這是人心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何況,伴侶與家屬制度,還有社會救助、人民互助的精神在裡面。我們的教會生活,就是一種多人家屬生活阿,我照顧你的孩子寫作業,你在我出差的時候幫我接送年長的父母去教會聚會,而修院裡,神父、修女也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家人,更別說初代教會了,使徒行傳就是一幅活生生記錄多元成家的圖畫,信徒都來在一處,凡物公用,一起吃飯、一起生活,福音也因此傳開。

而且,回顧聖經,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而在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猶太人一直到九世紀前都存在一夫多妻制),耶穌時代,跟隨祂的人裡面,有家底一些的使徒,或當時的猶太教士、拉比,很多都不只一個妻子,而跟著耶穌的那群婦女裡,也有大戶人家的妻帶著妾一同來的。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事實是,聖經從來沒有出言責備過被世俗所認可的婚姻形式(不管是一夫幾妻)。「一夫一妻」其實是非常晚近的現代觀,受文化演進影響遠比聖經大。

性解放會催毀教會的道德底線。

首先,我們可能需要理解什麼是性解放。性解放有兩層意義,一是指知識上的,也就是不以父權架構作為性別、身體價值的唯一定義,二是指政治地位上的平權。因此,女人穿褲子也是性解放,女性同工同酬也是性解放,女性不再是父權家庭的附屬品,可以參政、可以投票、自由讀書就業,可以大方的走進商店去買衛生綿,甚至,可以當牧師了,這都是性解放的成果。

性解放不等同於性氾濫。是的,同性戀的合法地位,也是性解放運動暨女性平權後最重要的一環,但同性戀是兩個合意者的性行為,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也不會破壞異性戀婚姻。然而,人獸交是要怎樣取得「獸方」的同意?那應該稱之為強姦吧?若人要去跟椅子結婚,椅子沒有行為能力,國家是要怎麼承認?這個等號劃在這裡不覺得荒謬嗎?至於亂倫,我國還有刑法管制。而且亂倫與個人品格、社會支持、教育和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較有關聯,無關性傾向。何來道德底線下滑問題?

教會是靠福音與耶穌的生命建立的,不是靠道德,人不能倚仗自己的好行為得救,這是新約最核心的精神。我們應該鼓勵人親近耶穌,而不是提高道德,道德不能幫助人認識上帝。

可是聖經要我們在地上遵行神的旨意

但聖經沒要外邦人(非信徒)也遵行神的旨意阿。何況,世界的罪惡不會止息,隨著耶穌再臨的腳步接近,只會越來越多。對基督徒來說,不管法案通過與否,你我都仍有只照聖經教導生活的權利,如同法律早就允許夫妻因個性不合離婚,但不表示基督徒就會改變對婚姻的觀念。我們更得記住,法律不可能止息一切罪惡,基督徒要做的,是以自身生命活出耶穌在世的榜樣,不是去改造世界和他人的生活。如果我們把任何法律是否通過,看得比福音的傳揚更重要,甚至自己嚇自己,認為會影響下一代,那麼我們已經偏離聖經的教導了。把自己的家庭信仰教育顧好,把自身在異性婚姻裡的種種缺失,帶到神面前接受光照、改正,遠比去指責無關的同性戀群體重要。

如果法案通過,我可以拒絕我的孩子接受同性戀或性解放的性教育嗎?

可以,你可以基於宗教自由,向校方提出您的要求,孩子在學校可以不參與這樣的課程。若校方無法另外滿足您需要的教育方式,您可以選擇自行教育您認為符合聖經、符合信仰觀的性教育與家庭觀念。

如果我們接受「人權法治」觀念,不就代表憲法比聖經和上帝還大?

問出「憲法是否比上帝大」的問題,代表『上帝國』和『地上國』這條界線再次被模糊了。引用陳思豪牧師的話來說:我們為了營造一個合乎聖經的生活氛圍,就會去排斥、阻礙,甚至壓迫非基督徒的生活模式。用這種方式建造出來的香格里拉,不論多麼合乎聖經的記載,都不是「上帝國的降臨」。「上帝國的降臨」,是即便活在一個完全和基督教信仰價值衝突的社會,基督徒仍然依靠上帝、彼此扶持,堅定活出合乎上帝心意的生活模式。

為什麼基督徒要受憲法約束,讓憲法成為我們與其它人共同生活的準則?

因為,若是我想要保有繼續信仰基督教、遵行信仰價值觀生活的權利,最好的辦法,就是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和我一樣,享有完整人權與自由。特別是我們生活在亞洲國家,多數人信仰不是基督宗教,如果我們不堅持以憲法作為共同基準,那麼哪天多數人團結起來,說我不可以再信外國教了,就像今天社會說多數人不是同性戀者,所以你們不可以有權利,應該犧牲,那我們怎麼辦?

你我都可以持守個人信仰,可以立志不要發生同性性行為,這是我們的選擇,如果出於信,那也會得耶穌稱許。但,所謂福音。是你去傳,人接受了,歡歡喜喜的生活,而不是用立法去管制人的心,人的心如果是法律能處理的,我們要耶穌和祂的十字架與復活何用?

結語

最後,我們也想提醒,基督徒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愛是最大的誡命,首先要愛神,其次要愛人如己,這是耶穌對門徒的吩咐,讓我們如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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