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簡介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 伴侶制度 | 家屬制度 | |
人數 | 2人 | 2人 | 2人或2人以上 |
性別 | 直系親屬與部份旁系親屬為禁婚親,不得結婚。(未修正既有法律規定) | 直系親屬相互間不得締結,婚姻與伴侶不可並存,僅能擇一。 | 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之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 |
成立基礎 | 與現行婚姻無異 | 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章、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 |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
財產制 | 如未另行約定,採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如未令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 如有需要,得自行締約 |
繼承權 | 有 | 可協商繼承權之有無,及繼承之順位。 | 無法定繼承權,得依遺囑、遺贈安排。 |
姻親 | 有 | 無 | 無 |
性忠貞義務 | 有通姦罪,可請求民事賠償 | 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 | 無 |
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子女 | 有(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 有(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 無 |
解消方式 | 不得單方解消(依現行法,解消方式為兩願離婚,或具備法定離婚事由,由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 得單方解消(關係解消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人需協商監護、探視等安排) | 得單方由家分離 |
「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常見問題及回應
同性戀是罪嗎?
就算是非同志的教會,也不是每個教派、每間教會都認為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是罪。每個神學教派對這個問題的認知並不一樣。台灣的神學主要仰賴「進口」,因為各教會都是透過外國傳教士傳入,當然也承襲了母宗派的神學觀點。只是,從神學研究到教會講台之間的距離,有時會有不小的年代差距,神學的變革,要變成教會的實行,需要漫長時間。
大致上說,目前基本教義派和多數靈恩派堅信同性戀是罪,但福音派則顯得寬容很多,甚至認為那只是聖經在翻譯與解讀過程中所形成的錯誤印象。福音派甚至發展出了同志神學領域。只是台灣的某些教會宗派,儘管其母宗派在國外發源地被歸為福音派,但福音派後來的神學進程,幾乎沒有離開過神學院的研究課程,教會講台上,牧師所傳講的,仍是數十年前的解經觀點,也就是如今只剩下基要派在擁護的解經觀。
建議信徒在思考同性戀是不是罪的時候,能自己閱讀相關經文的前後完整段落,並且參考各自宗派的神學院,對此議題的意見,不要把「牧師說」當成理所當然。信仰是每個人自身的責任,每位信徒都要各自與主交帳。
如果我相信同性戀是罪,就應該反對同性婚姻。
誰說一個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的人,就必須要反對同性婚姻?這樣的思考,犯了以下兩個錯誤:
- 『上帝國』並不是『地上國』
- 不能把『罪人』與『罪』混淆在一起
基督徒必須記得,『地上國』並不是『上帝國』,不能以聖經對信徒的規範,或者教會該遵守的教義,硬套在『地上國』的人身上。再者,就算在信仰面前,人人都是罪人,你我並沒有優越到哪裡去,你我這些異性戀罪人擁有的世俗權利,同性戀何以不能擁有?既然同性婚姻是『地上國』的平權問題,基督徒有什麼權力反對呢?
基督徒不能憑信仰參與社會議題嗎?
基督徒並不是不能參與公共議題,基督徒當然也可以以信仰觀參與政治。只是,基督徒不能夠拿只在自己宗教中有效的理由來贊成或反對公共議題。請找出可以用一般性的學理和常識來說服社會大眾的立論點,而不是用經不起考證和檢驗的論點、被某些有心人士變造過的證據,片面不全的數據、誇大的推論,來與社會溝通。
認為同性戀是罪,和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立法之間,並不存在一個「必然」的關連性。如果伊斯蘭教徒推動修法,要求每個婦女出門都要蒙頭不合理,或是佛教徒推動修法禁絕殺生,以後全國都只能吃素是荒謬的,那麼為何基督徒可以拿信仰的價值觀來套在全國性的公共議題上呢?
而且,我們並不是宗教國家,基督徒只能以信仰價值勸誡世人,不能強迫他人遵守。
那我們就任憑這些同性戀繼續犯罪嗎?
同性戀是不是罪其實未有定論。但即便是,承上所說,基督徒要干涉世俗社會法律,也就是地上國的時候,需要拿出能說服社會大眾的正當學理,也需要有一致的標準。聖經中最大的誡命是什麼?是「除祂外不可有別神」,也就是說,最得罪神的,不是同性戀,而是拜偶象、信異教。如果基督徒這麼在乎罪,首先該主張的是修改憲法第七條。可是,我們在宗教信仰上尊重別人的選擇,覺得信仰想當然爾是自願的,立法強迫人不可以信別神,並不合理。為什麼這種「想當然爾」的邏輯,在同性婚姻或是多元成家的立法上,就失效了呢?如果「神的律法可以應用在所有人身上」,那基督徒更該主張關閉所有廟宇、道觀、佛堂、清真寺,禁止雕刻神明像、禁止祭祖、掃墓、過中元節。
如果你也願意維護拜偶像、信異教的佛教徒、道教徒、伊斯蘭教徒身為人的權利,那麼維護同性戀者身為『人』的權益就是應當的,和同性戀是不是聖經認定的罪沒有關係,就像我們同意保障異教徒生而為人的各種權益,不表示我們認同異教徒也可以得永生,或是要去認同異教的教義。這是兩回事。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以後教會不能拒絕為同性戀證婚,否則牧師會被告
台灣的婚姻採登記制,唯一有效力的證婚機關叫做「戶政事務所」,其它不論是哪種婚姻儀式,都只是招待各自家人親友的,當然不會有「牧師不願幫同性戀者證婚會被告」這種事發生。國外有非常罕見的例子,那是因為該國的婚儀同時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說作為公共服務的一部份,那麼牧師/神父就不能拒絕特定性傾向者,就像今天一個在戶證事務所工作的基督徒,不能拒絕幫一個統一教徒換發身份證,是一樣的道理。只要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有別的結婚途徑(別的教堂、政府機關)可以證婚,教會的拒絕,就並未剝奪同性戀者的人權。
可是同性戀結婚,和多元成家法案傷害了我的宗教自由。
您有讀清楚宗教自由是什麼嗎?憲法所保障的每一項基本權利,都必須彼此平衡,沒有哪一項權利至高無上。同性戀結婚哪裡礙到我們的宗教自由呢?就算多元成家法案通過了,你我還不是一樣去教會做禮拜、唱詩歌、聽牧師講道?除非今天政府說要消滅教會,否則信仰自由是不受危害的。
那教會可以繼續宣講或認為同性戀是罪嗎?
可以,那是教會的宗教信仰自由,發生在教會門內的教義問題,政府不管,外人也管不著。同樣,教會要以教義涉入社會事物,也要記得上面所述參與公共事務的原則。
多元成家法案會鼓勵下一代變成同性戀,或是性氾濫。
或許在同性婚姻合法前,我們不知道自己身邊的親人、朋友、同學甚至長輩其實是同志,他們並非因為性解放的觀念或是法案通過,才「變成」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陰陽人和無性慾者。他們本來就是,只是我們不知道。如今,有眾多可以被法律約束的關係供下一代選擇,基督徒應該高興才是,畢竟想要身體力行性氾濫的人,不會去選擇任何法案來限制自己自由的。
同性戀可能被信仰醫治。
既然你不能選擇當不當黑人,或當不當男人,何以認為同性戀一定就有「選擇權」?請到「一般觀點」懶人包複習相關的演化生物學和自然科學知識。何況,人是否能改變,是上帝的工作,我們怎麼能代上帝決定?基督徒該對上帝有信心,祂究竟是讓一個人以原本的樣貌來榮耀祂,還是改變一個人,都是祂的心意,要求同性戀者「矯治」,對其進行近似精神醫療的輔導行為,甚至在教會為其安排「醫病趕鬼」的禱告會,不僅在教義上難以讓所有基督徒同意,還觸犯精神醫療的相關法令。教會不可不慎。
同性戀與多元成家會損及教會的神聖性
教會的神聖性,是出於分享上帝的愛和恩典的資格,不會受到任何世俗法律或地上國的價值觀折損。
教會的神聖性,在於願意看見同性戀者的真實生命處境,與他們生活現實裡的需要,並以上帝的愛和恩典,去看待他們的不同,也就是即使相信同性性行為是罪,我們也該像對待任何人一樣,去對待同性戀者,去感受他們的痛苦,去分享耶穌的愛。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並不是神對家庭的命定和心意。
這個問題,與基督徒是否該支持同性戀者結婚的原則相同。即使這些法案很不幸的去「造福」到一些婚前試婚、同居或是腳踏多條船者,這都是世俗法律與地上國的事,不能以基督徒的道德觀去加以限制。更明確的說,這是人心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何況,伴侶與家屬制度,還有社會救助、人民互助的精神在裡面。我們的教會生活,就是一種多人家屬生活阿,我照顧你的孩子寫作業,你在我出差的時候幫我接送年長的父母去教會聚會,而修院裡,神父、修女也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家人,更別說初代教會了,使徒行傳就是一幅活生生記錄多元成家的圖畫,信徒都來在一處,凡物公用,一起吃飯、一起生活,福音也因此傳開。
而且,回顧聖經,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而在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猶太人一直到九世紀前都存在一夫多妻制),耶穌時代,跟隨祂的人裡面,有家底一些的使徒,或當時的猶太教士、拉比,很多都不只一個妻子,而跟著耶穌的那群婦女裡,也有大戶人家的妻帶著妾一同來的。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事實是,聖經從來沒有出言責備過被世俗所認可的婚姻形式(不管是一夫幾妻)。「一夫一妻」其實是非常晚近的現代觀,受文化演進影響遠比聖經大。
性解放會催毀教會的道德底線。
首先,我們可能需要理解什麼是性解放。性解放有兩層意義,一是指知識上的,也就是不以父權架構作為性別、身體價值的唯一定義,二是指政治地位上的平權。因此,女人穿褲子也是性解放,女性同工同酬也是性解放,女性不再是父權家庭的附屬品,可以參政、可以投票、自由讀書就業,可以大方的走進商店去買衛生綿,甚至,可以當牧師了,這都是性解放的成果。
性解放不等同於性氾濫。是的,同性戀的合法地位,也是性解放運動暨女性平權後最重要的一環,但同性戀是兩個合意者的性行為,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也不會破壞異性戀婚姻。然而,人獸交是要怎樣取得「獸方」的同意?那應該稱之為強姦吧?若人要去跟椅子結婚,椅子沒有行為能力,國家是要怎麼承認?這個等號劃在這裡不覺得荒謬嗎?至於亂倫,我國還有刑法管制。而且亂倫與個人品格、社會支持、教育和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較有關聯,無關性傾向。何來道德底線下滑問題?
教會是靠福音與耶穌的生命建立的,不是靠道德,人不能倚仗自己的好行為得救,這是新約最核心的精神。我們應該鼓勵人親近耶穌,而不是提高道德,道德不能幫助人認識上帝。
可是聖經要我們在地上遵行神的旨意
但聖經沒要外邦人(非信徒)也遵行神的旨意阿。何況,世界的罪惡不會止息,隨著耶穌再臨的腳步接近,只會越來越多。對基督徒來說,不管法案通過與否,你我都仍有只照聖經教導生活的權利,如同法律早就允許夫妻因個性不合離婚,但不表示基督徒就會改變對婚姻的觀念。我們更得記住,法律不可能止息一切罪惡,基督徒要做的,是以自身生命活出耶穌在世的榜樣,不是去改造世界和他人的生活。如果我們把任何法律是否通過,看得比福音的傳揚更重要,甚至自己嚇自己,認為會影響下一代,那麼我們已經偏離聖經的教導了。把自己的家庭信仰教育顧好,把自身在異性婚姻裡的種種缺失,帶到神面前接受光照、改正,遠比去指責無關的同性戀群體重要。
如果法案通過,我可以拒絕我的孩子接受同性戀或性解放的性教育嗎?
可以,你可以基於宗教自由,向校方提出您的要求,孩子在學校可以不參與這樣的課程。若校方無法另外滿足您需要的教育方式,您可以選擇自行教育您認為符合聖經、符合信仰觀的性教育與家庭觀念。
如果我們接受「人權法治」觀念,不就代表憲法比聖經和上帝還大?
問出「憲法是否比上帝大」的問題,代表『上帝國』和『地上國』這條界線再次被模糊了。引用陳思豪牧師的話來說:我們為了營造一個合乎聖經的生活氛圍,就會去排斥、阻礙,甚至壓迫非基督徒的生活模式。用這種方式建造出來的香格里拉,不論多麼合乎聖經的記載,都不是「上帝國的降臨」。「上帝國的降臨」,是即便活在一個完全和基督教信仰價值衝突的社會,基督徒仍然依靠上帝、彼此扶持,堅定活出合乎上帝心意的生活模式。
為什麼基督徒要受憲法約束,讓憲法成為我們與其它人共同生活的準則?
因為,若是我想要保有繼續信仰基督教、遵行信仰價值觀生活的權利,最好的辦法,就是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和我一樣,享有完整人權與自由。特別是我們生活在亞洲國家,多數人信仰不是基督宗教,如果我們不堅持以憲法作為共同基準,那麼哪天多數人團結起來,說我不可以再信外國教了,就像今天社會說多數人不是同性戀者,所以你們不可以有權利,應該犧牲,那我們怎麼辦?
你我都可以持守個人信仰,可以立志不要發生同性性行為,這是我們的選擇,如果出於信,那也會得耶穌稱許。但,所謂福音。是你去傳,人接受了,歡歡喜喜的生活,而不是用立法去管制人的心,人的心如果是法律能處理的,我們要耶穌和祂的十字架與復活何用?
結語
最後,我們也想提醒,基督徒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愛是最大的誡命,首先要愛神,其次要愛人如己,這是耶穌對門徒的吩咐,讓我們如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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