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與「行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草案之差別
本比較表內容由台大新聞E論壇記者蔣宜婷、蔣金整理
行政院版 | 民間版 | 學生對行政院版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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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方式 | ||
立法院對於兩岸協議只能包裹表決,全案通過或全案否決,不能修改。 | 除了全案通過否決之外,可以逐條修正、附加條款或保留。 | 一字不能修改,等同不能落實監督。 |
審查或備查 | ||
大事(送立法院審議)、小事(送立法院備查)的區別由行政院決定。就算立法院把備查改審議,適用張慶忠條款,三個月未完成審議,視為通過。 | 大小事區別由立法院決定。 | 如何區分大小事由行政院決定,等同於張慶忠事件重演。 |
衝擊影響評估 | ||
只有國安會的國家安全審查。 | 由締結協定機關向國會提出完整報告,有11項必要的報告事項(如對個別產業、就業的衝擊等),官方、民間評估報告都作審查依據,也有國會聽證制度,聽取官方民間差距。 | 評估層面不夠廣,又缺乏民間的評估,等於是虛應故事。 |
公民參與 | ||
談判大致完成後,才開公聽會。 | 兩岸談判前、談判中都舉行公聽會。民間亦可提出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且有國會聽證。 | 談判木已成舟,才願聽取民意,根本是此次服貿爭議重蹈覆轍。 |
國會監督 | ||
簽署前才向委員會做正式報告;在此之前,只與國會少數人私下溝通。 | 協議簽署前,行政部門必須提出締結計畫,國會都有監督權,並且可重啓談判。國會對締結計劃得以修正、保留、加附款。 | 事前與事中缺乏民主程序,國會也只能事後聽報告的密室政治。 |
資訊公開 | ||
未明確規定。談判協商中,政府沒有資訊揭露義務。 | 締結計畫必須公開,協議簽署前,草案內容也必須完整空開,並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 沒有落實資訊公開原則,仍是一種黑箱。 |
人權保障 | ||
未明確規定 | 明訂人權保障機制,並得以終止條款、訴訟救濟的程序落實保障。 | 各國簽署FTA都有評估自由貿易對人權的衝擊,政院版缺乏人權視野。 |
政府義務 | ||
未明確規定,沒有衝擊影響評估機制,也沒提出對受衝擊產業的因應方案或補救措施。 | 受衝擊產業因應方案與補救措施要一併送交國會審查。政府的措施補救應具備法律規範效益,應包裹送交國會審理通過。 | 對受衝擊產業明顯保障不足,沒有善盡政府義務。 |
公民投票 | ||
無此項規定,沒有設立任何特殊程序。 | 明確訂定。如協議涉及主權、政治事項,得以進行公民投票。 | 違反了涉及主權議題時,應遵守的「國民主權」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