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問題人包

公民1985行動聯盟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目的

因為國軍中侵害人身自由的懲罰方式,積習已久,甚至發生了去年的「洪仲丘」事件,而引發整體檢討,其中最具爭議的「禁閉」改稱「悔過」。

目前程序

在國防外交委員會一讀程序中付委審查,5/19將爭議條文保留作「朝野協商」,送出委員會。

行政院版本最可能的危害

  1. 「悔過」取代「禁閉」成為軍中侵害人權的大兇手!
  2. 軍中懲處仍然由國防部內部規定和決議,外界仍然無法監督!

爭議條文

(一)第21條

行政院版本: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管理人員之資格、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問題】

  1. 修正前原條文「悔過」期間是「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修正後反而更嚴格,提高懲罰期間。
  2. 關於「悔過」的管理方式和內容,交由國防部另外以行政命令規定,仍然是不受監督的黑箱。

(二)第29條

行政院版本: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
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二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之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問題】

  1. 「悔過」是侵害人身自由的懲罰方式,但仍是由國軍內部組成的評議會來決議。就算規定評議會需有一定組成的外部專業人員,但按照國防部向來處理軍中事件的方式,實在很難讓人真正放心。
  2. 更何況,按照憲法第8條,侵害人身自由應該要交由法院來審查,而非單由國防部中的主官依據一個行政機關的評議會就能決定。

(三)第31條

行政院版本:
「權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均得向上級申訴。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前項悔過處分於執行期間,被懲罰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法定代理人,認被懲罰人之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執行單位受理異議後,應迅即送原處分核定之權責長官依權責於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異議有理由或已無悔過處分之必要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即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法院,由法院準用提審法之規定處理之。
各權責長官不得因被懲罰人提起前二項之救濟程序,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且於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問題】

  1. 「依據「提審法」第1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優先於提審法適用。因此,若按照行政院修正的法條,將導致軍中被「悔過」侵害人身自由,無法按照提審法來救濟。
  2. 提審法有「通知義務」:通知被懲罰人的配偶、家屬等等
  3. 提審法有「見義勇為條款」:如果其他人(如軍中同袍)知道被懲罰人是無辜被悔過處分,也可以聲請提審
  4. 行政院版本應加上這兩個條款,或是直接寫清楚適用「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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