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覺醒聯盟

20131230經濟部書函回覆公民覺醒致馬英九的服貿一封信

總統府方面您好:

主旨:

有關貴府轉交經濟部於103年1月22日回函說明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說明與回覆,本聯盟對該說明進行回應,並要求貴府對本文做出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本聯盟回覆經濟部103年1月22日經貿字第10302601310號公文。
  2. 本聯盟於 103年1月3日中午傳真《服貿協議致馬英九函》至總統府,並於當日下午由府內人員確認收件。103年1月10日收到總統府華總公三字第10200224970號公文回函,將該文轉至行政院。
  3. 本聯盟再次要求:
    1.馬英九本人必須親自閱讀過《服貿協議致馬英九函》及本文。
    2.府方回應必須有馬英九總統之親筆簽名署名。
    3.府方必須於103年1月10日(五)下午5點前對本文給予回應。
  4. 請將回覆傳真至(02)2365-7881。
  5. 以下為本聯盟回應內容。

公民覺醒聯盟在政府的回函中發現,政府仍持續跳針,重複提及已經提過的解答,公民覺醒聯盟在此要求政府拿出溝通的誠意。溝通不是單方面的宣傳,而是聽進反對的意見,並改變政府的應對方式及相關協議內容。在此回函中,政府仍持續迴避部分問題,請政府正視這些問題並給予答覆。

我們要求政府,先以立法方式制定好陸資來台開放項目,以及以正式法律定義好協議談判流程,審查服貿協議才有實質意義。

以下針對1月22日經濟部的回覆文件進行說明與質問。

二、有關服貿協議是否考慮到兩岸的特殊性,查服貿協議序言即說明係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亦即服貿協議之內容仍遵循ECFA「平等互惠、循序漸進」及「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等原則,另一方面又須符合GATS之規範,以兼顧兩岸特殊性及國際經貿之標準。

依據ECFA「平等互惠、循序漸進」及「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等原則,就有兼顧兩岸特殊性了嗎?我們所謂的兩岸特殊性,是指在政治實體、主權上面的特殊性。無論如何,中國仍把台灣視為假想敵,會透過各種方面滲透進台灣、取得台灣的各種資料作為戰略使用,請問這個「特殊性」有被考量到嗎?根本就沒有。

政府無論在哪裡都告訴大家:台灣已經對很多國家開放了,不差中國一個。這完全沒有考量到特殊性啊。還是說,因為中國跟台灣的特殊性,只要用行政命令來規範和中國之間的來往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用法律條文來規定?

三、有關服貿協議對於公平競爭相關規定,臺協議文本第7條「商業行為」即針對獨占行為有具體規範。在補貼方面,目前WTO補貼議題談判進展甚為緩慢,雖經WTO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各會員仍無法對適用於服務貿易之補貼定義達成共識。查GATS第15條「補貼」條文規定「因其他會員之補貼而認為受到不利影響之會員,得界求與該會員就此事項這行鎔商,此項請求應受到正面之考量」。對此,服貿協議第8條「緊急情況的磋商」已具備該諮商機制。

這裡只有列出緊急情況的磋商辦法,有沒有更詳細的規定,且強制要求陸方正面回應我方磋商要求?這邊沒有看到。舉例來說,我可以跟你說,你欠我錢的時候可以找我談談;但是談完要不要還,我沒有跟你承諾。這樣子的條文有強制性嗎?沒有啊。中國方面完全可以耍賴啊。請問政府方面如何要求中方給予正面承諾?

四、有關服貿協議我方承諾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部分,請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去(102)年12月20日「通傳會重申服貿協議電信服務業開放已做好完整配套措施」[1]及去年10月25日「服貿協議開放的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係屬封閉型網路且非一般民眾使用之語音服務,NCC把關民眾放心」[2]新聞稿,對於資安問題及相關配套措施有完整說明。

政府所提供的兩份新聞稿內容摘要如下:

關於陸資投資的規定有

  • 陸方投資者必須為大陸或海外上市電信業者。以確保陸資具上市公司水準,並遵循國際規範。
  • 陸資持股不得超過50%。
  • 陸資不具控制力(所謂「具控制力」係指有半數以上表決權,或有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的影響力,或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任免及主導力等,符合任一項即判定為具控制力)。以防止陸資對我方業者的董事會及財務、營運及人事方向具影響或控制力。
  • 陸資不得與我國固網業者合資經營。以防止陸資藉由與固網業者共同投資第二類電信業者,控制我方固網業者的網路或系統。

NCC所述對於資安的要求有:

  • 大陸來臺人員均不得進入電信機房外,對於機房門禁管制要求制定標準,所有進出皆有門禁管控,並依申請事項及人員工作項目進行分區管控;另外進入網管中心除非有網管中心人員陪同,否則無法進出。所有維護行為都要留下紀錄
  • 輔導業者的資安管控能制度化與全面化。其中手段有輔導業者、推行公司自我稽核、督導業者導入安全管理機制等等。

首先,我們一定要問:公司股東只要持股,就對公司有影響力。成為董事會的成員,更能讀到公司的機敏資料。請問政府,這要如何防範?再來,持股不得對公司有控制力,這要怎麼定義?一個陸籍股東和台籍股東出去吃飯,私相授受,由台籍股東出面發揮影響力,不就規避了其中的控制力條款?更不用說還有人頭股東的問題,這些條文都無法防範。

再來根據以上的資安要求,我們也要問:機房門禁管制就夠了嗎?並不是人進不去,機器的資安就萬無一失了。間諜可利用遠端連線控制的方式,或是在機器中埋設後門程式,一樣可以偷取資料。請問這些偷取資料的方式如何防範?

且對於公司的資安管理,只有輔導,只有鼓勵,只有督導,請問考核方式為何?督導方式為何?業者外洩機密時有沒有罰則?這些都沒有提到。請問陸資業者會乖乖聽話嗎?

對於流通的資料處理,在這兩份文件中更沒有提到。陸資可藉由修改封包傳遞的方式,來減少、過濾那些他們不想看到的言論。陸資業者在台成立的入口網站,更可以將不符合中國國家要求的言論給刪除掉。請問這些行為,政府要如何管制?

更何況這些管理辦法都只是行政命令。我們要求政府應當立下網路中立法,以法律來規範所有的陸資、外資及台灣公司,不得以各種手段來影響網路的中立性。不能以各種名目,過濾或阻饒資訊的傳送;更不能偷偷將經手的資料備份一份送回中國。

更重要的是,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3]中第39頁,就標明開放第2類電信的一般業務來台投資;這邊又說服貿協議只承諾第2類電信的特殊業務部份,請問開放項目到底是不是包含一般業務?服貿協議給立法院審完禁止的行業,行政院未來不就可以自己去改一下投資業別項目重新開放就好,那立法院的審查還有意義嗎?

五、有關兩岸協議之監瞥機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去年12月23日發布「服貿協議將依法處理,行政部門充分尊重立法院審查決定」[4]新聞稿,說明兩岸協議已有相關處理規範及適當國會監瞥機制。

目前行政部門所提到的所有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都是基於中資來台投資條例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這兩個條例。但這兩個條例都是行政命令。也就是說,就算服貿協議經過立法院的審查,只要行政部門去修改這兩個條例,就可以私自開放更多項目,架空立法院的審議功能。

這邊說行政部門會尊重立法院的審查,請問什麼是尊重?雖說是尊重,但送來的還是備查案,而非審查案。今天我可以口頭上尊重你,但實務上不理會決議,行不行?到今天為止,行政院院長或總統並沒有明確承諾在國會正式做成審查決定之前不會通知對岸生效。所謂的尊重審查都是空洞的說辭,連具體承諾都沒有,更沒有受到法律條文保障。

我們要求政府立法規範兩岸之間的協議簽署過程,並且告訴我們:服貿協議會不會像其他協議一樣,在立院備查3個月以後,就逕自通知對岸生效?我們要求政府不要打官腔,直接給予答覆:會還是不會?

六、有關服貿協議我方承諾印刷業部分,我方僅允許陸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限投資台灣現有事業。據統計,101年我國印刷業者約7千多家,產業結構非屬獨占或寡占市場,爰開放陸資來臺確無壟斷市場之虞,更遑論影響言論自由。為因應服貿協議的開放,本部已提出「產業輔導三規畫,嚴審五原則」持續輔導印刷產業,強化產業體質,開拓外銷市場。

上一封回應就已提到,只要有持股比例,就會影響經營方向。而政府在此仍持續跳針持股比例不超過50%,卻不敢回答是否會影響經營方向。如果以大量資金取得大多數廠商的40%以上股份,且影響這些公司司的方針,讓他們不印刷沒有審查過的圖書,有沒有可能發生?當然可能。這些上次就提到的問題,政府回函根本沒有回應。

不要再用鴕鳥心態面對民間的質疑了。

七、服貿協議確實沒有開放中國大陸勞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甚許可辦法」(整併原「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法規)對於相關人員定義及管理措施均有具體規定,陸籍投資人、經理人及技術人員都是伴隨陸資金業在臺營運之需求來臺,並非受僱於我國企業,不會排擠本地勞工就業機會,反而可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我們再重申一次,陸籍投資人、經理人及技術人員難道不是廣義上的勞工嗎?

這些是勞工,就應該適用於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證,而非用各種巧立名目來台灣。勞委會要審核他們的就職,最低薪資要47900以上,也要有一定的技術門檻,且只有特定行業的特定職務可以引進高階技術人員。更重要的是,「要有總量管制」,才不會傷害到基層勞工的權益。

以320000000人之美國為例,美國每年的H1B簽證只給企業聘用外籍白領勞工簽證人數為85000人。美國都做總量管制了,為何獨厚陸資只要申請即可?我們請政府不要歧視其他外資,應該一視同仁的處理。

八、有關配銷服務業中經銷業之行業分類對照疑義,本部去年12月27日發布新聞稿[5]澄清,我方開放經銷業(CPC8929)係依WTO分類之定義,即特許權的使用權利,排除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其較為接近我國行業標準分類4510「商品經紀業」之定義,而非7740「非金融無形資產租賃業」,並無「將二者定義弄反」之情事。

在公聽會上,商業司的陳秘順副司長表示經銷是指所有服貿協議有開放陸資的行業的連鎖加盟,不包括服貿協議不開放的行業[6]。但根據聯合國定義,4D的定義包含服貿協議不開放的行業。這是很大的漏洞。請問商業司的人何德何能可以提出協議文字以外的解釋?中方是否認可且同意這種說法?請政府舉證。

若經銷不包含服貿協議不開放的行業,就應在文字上明文加註,而非只有口頭解釋。政府的說法必須要有中方的書面同意,或是修改條文方為有效的說辭;否則中方隨時可以推翻此一說法。

九、政府對於服貿協議已提出合理的影響評估報告,並且願意與各界溝通釐清疑慮,然而服貿協議審查程序的拖延,已引起我國貿易夥伴政府與廠商的疑慮,認為臺灣內部意見分歧,不易凝聚共識,嚴重影響他們和臺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與擴大在臺投資的意願。

公民覺醒聯盟已多次提出評估報告的不合理之處,以及內容過多的假設不可能完全符合。更重要的是,政府應對風險提出完整的劇本及對策,合理評估風險。政府沒有做到這邊,卻只聲稱「已提出合理的影響評估報告」,請問政府真的有聽進我們的意見嗎?

政府聲稱願意與各界溝通,但所謂溝通,是兩造雙方都要能理解自己的說法可能是有問題,可能是有錯誤的。但在溝通過程中,我們發現政府根本聽不進去意見,不斷的重複同樣的話。這不叫作溝通,這叫作政令宣導。請政府好好的了解溝通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政府認為最近的爭端以引起我國貿易夥伴政府與廠商的疑慮,那麼人民的疑慮政府又曾重視過嗎?

十、中國大陸已成為我最大貿易夥伴,是我國對外經貿版圖不可忽視的一部分,臺灣在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應以非歧視的角度看待陸資,如同過去臺灣引進外商投資,開放兩岸雙向經貿往來,推動兩岸產業合作,活絡臺灣經濟,才是有助臺灣經濟持續成長的策略,盼各界以更多正面的思維,共同促進經貿的自由化、提升臺灣的競爭力。

前面經濟部回復即提到,「服貿協議之內容仍遵循ECFA『平等互惠、循序漸進』及『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等原則,另一方面又須符合GATS之規範,以兼顧兩岸特殊性及國際經貿之標準。」。公民覺醒聯盟並非以歧視角度看待陸資,而是考量兩岸之特殊性,與經濟部相同。經濟部自己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中國,就是考量兩岸之間的特殊性;其他團體要求經濟部審慎對待陸資,就是歧視陸資嗎?我們要求政府不要以雙重標準來面對民間的質疑。

在此,我們要譴責經濟部此篇文章的回應方式。公民覺醒聯盟上一個回應給政府的回函[7]裡提了很多內容,但政府在此篇回應中根本沒有面對。舉例如下:

  1. 政府以香港的CEPA佐證台灣的服貿協議應加速進行,更提出保密是各國談判慣例;公民覺醒聯盟提出美國制度佐證台灣制度的缺失,政府就回應「因各國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之規定」。這樣的雙重標準,政府並未做出解釋。
  2.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跨競服務的中國企業網站,不可能遵守台灣的資安法規;而此篇回應仍以台灣的資安法規來回應,分明是混淆焦點
  3.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服貿協議應加入資料保密條款,政府並未回應。
  4.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行政院之作業要點,在法律位階上僅屬行政機關基於職權之行政規則,應立法規範;但本篇回應仍然跳針回應兩岸協議已有相關處理規範及適當國會監瞥機制,且在「服貿協議將依法處理,行政部門充分尊重立法院審查決定」新聞稿中還聲稱服貿協議是在依法行政及民主原則的憲政體制下運作。我們必須強調,服貿協議的簽署過程根本不是依法行政,因為無法可管;就算依法行政,由於無法監督,也不符合民主原則。
  5.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應修正相關法律,以避免中資來台惡性競爭,本回函並未回應。
  6.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中資投資印刷廠,可能會有竊取機密之情事發生,本回函並未回應。
  7. 公民覺醒聯盟要求政府提出提出人頭股東問題的監督管理機制,本回函並未回應。
  8. 公民覺醒聯盟要求政府提出中國政府對企業的注資管理方式,本回函並未回應。
  9. 公民覺醒聯盟要求政府評估風險、評估服貿開放後的的劇本及因應之道,本回函並未回應。
  10.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服貿協議條文已有重起談判的相關條文,為何政府仍聲稱無法重起談判;本回函並未回應。
  11. 公民覺醒聯盟提出政府因應態度上,只看好不看壞的錯誤態度,本回函並未回應。
  12. 公民覺醒聯盟要求的馬英九簽名,並未看到。

綜觀以上政府避而不談的部份,就很清楚可以看到,政府的回函只有一再的重申自以為是的好處,並沒有把人民的聲音聽進去,更沒有仔細的思考我們提出的問題點。前面的文章內提到,政府願意與各界溝通釐清疑慮,但是看看這邊的回應,我們的疑慮,政府連面對都不敢了,哪裡願意溝通了?還是不斷的政令宣導就叫作溝通嗎?

政府不只不面對公民覺醒聯盟的質疑,甚至還發佈可能有誤的民調資料。公民覺醒聯盟曾在2013年12月18日發表問卷調查,其中有60%的民眾表示他們並不支持服貿協議。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在2014年2月25日在立法院備詢時卻聲稱服貿協議的支持度已經來到了60%。我們搜尋了網路,發現來源是旺旺中時所做的民調,而這個民調公司已經有許多爭議[8],數據缺乏可信度。我們要求政府在重大議題上,不可參考旺旺中時所做的民調。

以這種只看好不看壞,只聽好話迴避問題的態度來面對民眾的質疑,甚至參考親中的旺旺中時民調所發出調查結果,聲稱服貿協議有60%的支持度。這個政府談來的協議能讓人民放心嗎?

兩岸一路以來簽署的協議,沒有經過國會的監督審查,送立院備查後就自行生效,這叫作符合民主原則嗎?這叫作尊重國會嗎?因為沒有遵守國會決議的必要性,所以只能尊重,是不是?更重要的是,無論是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或是協議簽署過程,都只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而沒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只要行政院稍加修改,這些流程就可以為行政院改變。行政單位球員兼裁判,這就是合法、合乎民主精神的程序嗎?

公民覺醒聯盟之前就曾要求政府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立法防範,以及針對協議簽署流程、陸資來台開放項目等等議題進行立法規範。但政府之前針對此點回應為「服貿協議不涉及法律修正,不必立法」,這個說詞是錯誤的。我們要求的是「立法規範協議談判流程及陸資來台開放項目」以及「立法防範未來可能的風險」,而非「因應協議內容進行的法律修正」。政府的說法為詭辯。

我們再次要求政府,先以立法方式制定好陸資來台開放項目,以及以正式法律定義好協議談判流程,審查服貿協議才有實質意義!

最後,我們也要對政府的處理方式進行抗議。我們之前就要求回應必須有馬英九總統的簽名署名,但經濟部的回應並沒有看到。我們強烈懷疑馬英九先生根本沒有看過公民覺醒聯盟的文件,也沒有看過這篇回應。我們要求政府下一次的回應必須附上馬英九的簽名署名,證實馬英九認同回應。

以上。